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
| 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 | 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函[1997]162号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1997-03-27 | 【实施日期】 1997-03-27 |
| 【法律话题】 企业公司 ; 税务 ; 外资 | 【产业领域】 土地房产 |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
(1997年3月27日 国税函[1997]162号)
辽宁省地方税务局:
你局《关于对三资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》(辽地税财[1997]27号)收悉。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,根据现行有关规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;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费,不征土地使用税。至于由此造成的税制不统一,企业间税负不平衡,并影响土地使用税收入的问题,只能通过尽快重新修订土地使用税条例,使之统一适用于内、外资企业来解决。在此之前,应严格执行现行法规,并认真抓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。